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项目及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合同是指基金会对外签订、履行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以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提法务是指本基金会法务部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律师等。
第二章 合同的审查与责任
第四条 基金会对外签订合同,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所有合同在签订之前,都必须经法务审查。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合同经法务审查后,由经办部门报分管领导和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署。
第六条 合同文本的尾页上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加盖基金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承办部门以及相关业务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合同履行需多个部门配合完成的,由分管该项目的主管领导明确指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
第九条 要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职能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职能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项目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应及时通报法务、分管领导、秘书长,并做好处理纠纷的相关准备。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诉诸法律。
第六章 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凡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合同必备的条款外,应当在合同中含有各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协议审批表及所有洽谈资料原件应整理成卷,财务部留存合同正本一份,办公室留存全部合同材料,整理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