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以真实、完整、及时为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与管理

第三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包括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基金会官方网站、基金会年报、基金会官方微博、基金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合作媒体等。

第四条 宣传部负责信息公开的管理、检查、预警及监督工作。宣传部定期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及公开进度进行检查,督促各部门负责人依本办法提交本部门需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名称、成立时间、宗旨和业务范围、理事会组成、秘书处及办事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微信公众号、微博等);

(二)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五)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情况;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简称重要关联方);

(三)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四)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在信息平台公开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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