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信息公开工作,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基金会的公开透明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保证真实、完整、及时、准确。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三条  基金会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

(一)北京市民政局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简称统一信息平台);

(二)基金会网站、微信公众号;

(三)基金会编制的年度报告;

(四)其他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平台。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及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需公开的信息内容: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基金会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联系人、联系方式、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及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

(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八)公益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简介、实施范围、项目进展等;

(九)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十)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金额、捐赠来源、捐赠方式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以上信息均需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和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其中 1—6 项需在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年度财务报表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及时进行公布。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后 30 日内,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七条  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 30 日内,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与相关责任

第九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分工分别负责本部门相关信息公开内容,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汇总披露。

第十条 各部门要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不同渠道公开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前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重大事件信息的公开须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核。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后,需对公开信息材料进行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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