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和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按照民政局有关规定,基金会发生的应向民政局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准确、及时向民政局报告。
第四条 事前报告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或实施。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件,基金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六条 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
(二)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的;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
(四)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坚持分工负责、逐级报告原则。
第八条 重大事项发生时,要第一时间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再根据事项类别,明确相关材料要求,及时履行报告程序。
第九条 需向民政局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民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 》履行报告程序。
第十条 即时报告事项后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按照既定程序向北京市民政局进行续报。
第十一条 北京市民政局对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反馈意见后,需及时向秘书长、理事长汇报,并严格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反馈意见开展有关工作。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对拟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风险研判,建立重大风险台账。
第十四条 各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做到主动负责,及时落实。
第十五条 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统筹管理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做好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指导及归档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