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运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1)制定、修改章程;
(2)换届选举;
(3)变更登记;
(4)举办大型公益活动;
(5)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6)涉外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侯选人名单报主管单位批准后,并于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五条  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第六条  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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