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为使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长效,确保重要批示、重要文件和我会组织各项公益活动的原始档案得到有效保护并备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安全制度,确保档案和案卷机密安全。
第二条  各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归档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应明确规定档案责任人。档案责任人(档案员)对本部门档案的收集、建档、保管、借阅和利用负全责。
第四条  各类规章制度、办法、人力资源、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简报、重要电话记录、重要领导批示、接待来访记录、上级来文、基金会发文、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归档。
第五条  各类合同、协议的正本原件由财务部归档,副本原件由办公室归档,其他部门备份存档印刷件并备份好电子版。
第六条  归档资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2)根据档案内容合并整理、立卷;
(3)根据档案内容的历史关系,区别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七条  档案资料借阅需履行登记、签字手续,重要资料借阅需先请示秘书长。
第八条  由秘书长定期组织档案责任人、业务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超期档案进行鉴定,提交档案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酌情处置。
第九条  加强档案保管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高温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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