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对其职责范围的公文处理工作加强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基金会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负责基金会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基金会所发公文的落实情况,及有关部门单位来文、来函的办理情况实施督促落实。
第四条 公文处理要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督办、用印、立卷、归档等各个环节,必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基金会公文,依据不同内容和要求,分别采用文件、函、情况通报等形式印发。
第七条 以基金会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意见、报告,以及其他必须以基金会文件形式办理的事项,用基金会文件形式。其他以基金会名义办理的事项,用基金会函形式。
第八条 基金会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安排,对理事会决议,变更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
(2)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 反映情况,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3)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4)批复:适用于答复各部门的请示事项。
(5)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6)函:适用于基金会公益活动中与合作单位、当地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7)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基金会文件一般由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抄送机关等部分组成。
第十条 发文机关。应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第十一条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字号一般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处,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并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住,六角括号“〔〕”可在 word 软件“插入符号”中选取,不能用半弧形括号“()”;序号不能编虚位,如将“5号”误编为“005 号”。正确标识例:爱尔发文/函〔2016〕5 号。
第十二条 签发人。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的姓名。其中“请示”还应当在末页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 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发文事由、公文种类三部分组成。如《爱尔基金会会关于公益项目表彰的通知》。标题文字应力求扼要简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一般标识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处,用2号宋体字(加粗),居中排布。公文标题如果字数偏多,需要分行排列,分行时须注意不要把各行上下对齐排成等长,有 2 行时可上短下长或下短上长,有 3 行以上时,可排成金字塔式、倒金字塔式或瓶式,不得将两个字以上的词拆开排在不同行的首尾。
第十四条 主送机关。公文主送机关是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公文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第十五条 正文。正文(含主送机关名称和落款)用 3 号仿宋字,特殊情况可做适当调整。每自然段左空2字,数字、年份不能回行。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28个字。
第十六条 成文日期及印章。成文日期一般以领导人最后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特殊情况可以印发日期为准。成文日期要用汉字数字小写标注,并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O”。
第十七条 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 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 1 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第四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拟制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
(3)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4)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贴切,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写具体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时,一般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 , 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十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二十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六章 公文审核与签发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实行公文严格审核把关制度。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基金会发文的核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发文的文稿,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 部门便函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秘书长审核签发。
第二十五条 已经领导签发的文稿,需作修改时,应报签发的领导同意。
第二十六条 核稿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需要行文;
(2)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4)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5)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6)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文字表述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文签收、批办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民政局文件或其他部门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分发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审核后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按基金会领导分工和部门职能呈送或批分。
第八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九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根据基金会有关规定,及时将定稿公文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三十条 以基金会名义召开的会议、举办的各项活动等有关材料,应由承办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的会议材料等整理立卷送办公室统一存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一条 卷内文件材料必须齐全、系统、准确,需说明情况的案卷,应在备考表中填写清楚。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各部门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必须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正式行文时,需向秘书处呈送书面报告。
(十)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基金会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条 基金会官网及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涉密案件进行调查。
第四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五条 秘书处应依法组织开展对全体工作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等措施。
第六条 关于涉密文件的管理
1.接收涉密文件:由办公室单独设薄登记,及时完结清点、编号、签收等手续。
2.保管涉密文件:实行办公室负责制,并由办公室统一保存。
3.传阅传达涉密文件:严格设定知晓范围,并遵照“随用随领,及时交回”原则。
4.所有涉密文件,
(1)严禁复印、传真、拍照、私留;
(2)严禁私自带出办公区;
(3)严禁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微信、微博)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