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公文,是在“资助贫困残障人群;支持贫困地区教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进行公益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分为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 ( 立卷 )、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对其职责范围的公文处理工作加强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基金会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负责基金会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基金会所发公文的落实情况,及有关部门单位来文、来函的办理情况实施督促落实。
第六条  公文处理要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督办、用印、立卷、归档等各个环节,必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基金会公文,依据不同内容和要求,分别采用文件、函、情况通报等形式印发。
第九条  以基金会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意见、报告,以及其他必须以基金会文件形式办理的事项,用基金会文件形式。其他以基金会名义办理的事项,用基金会函形式。
第十条  基金会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安排,对理事会决议,变更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
(2)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 反映情况,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3)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4)批复:适用于答复各部门的请示事项。
(5)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6)函:适用于基金会公益活动中与合作单位、当地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7)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基金会文件一般由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抄送机关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发文机关。应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第十三条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字号一般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 2 行处,用 3 号仿宋体字标注并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住,六角括号“〔〕”可在 word 软件“插入符号”中选取,不能用半弧形括号“()”;序号不能编虚位,如将“5号”误编为“005 号”。正确标识例:爱尔发文/函〔2016〕5 号。
第十四条  签发人。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的姓名。其中“请示”还应当在末页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第十五条  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发文事由、公文种类三部分组成。如《爱尔基金会会关于公益项目表彰的通知》。标题文字应力求扼要简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一般标识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处,用2号宋体字(加粗),居中排布。公文标题如果字数偏多,需要分行排列,分行时须注意不要把各行上下对齐排成等长,有 2 行时可上短下长或下短上长,有 3 行以上时,可排成金字塔式、倒金字塔式或瓶式,不得将两个字以上的词拆开排在不同行的首尾。
第十六条  主送机关。公文主送机关是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公文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第十七条  正文。正文(含主送机关名称和落款)用 3 号仿宋字,特殊情况可做适当调整。每自然段左空2字,数字、年份不能回行。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28个字。
第十八条  成文日期及印章。成文日期一般以领导人最后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特殊情况可以印发日期为准。成文日期要用汉字数字小写标注,并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O”。
第十九条  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下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即不到1行的空白,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两印章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第二十条  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  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 1 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第四章  纸张和排版

第二十一条  采用A4型纸,双面打印。页边和版心尺寸为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地脚(下白边)为35mm±1mm;翻口(右白边)为25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第二十二条  公文的装订要求左侧装订,订位为两钉订眼距书心上下各1/4处。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4mm。
第二十三条  公文的页码标识,要求用4号半角阿拉伯数字,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页码。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四条  拟制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
(3)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4)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贴切,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写具体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时,一般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 , 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六章  行文规则

第二十五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二十六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七章  公文审核与签发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实行公文严格审核把关制度。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基金会发文的核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发文的文稿,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条  部门便函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秘书长审核签发。
第三十一条  已经领导签发的文稿,需作修改时,应报签发的领导同意。
第三十二条  核稿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需要行文;
(2)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4)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5)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6)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文字表述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公文签收、批办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民政局文件或其他部门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分发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审核后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按基金会领导分工和部门职能呈送或批分。
 

第九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根据基金会有关规定,及时将定稿公文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三十六条  以基金会名义召开的会议、举办的各项活动等有关材料,应由承办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的会议材料等整理立卷送办公室统一存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七条  卷内文件材料必须齐全、系统、准确,需说明情况的案卷,应在备考表中填写清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各部门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必须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正式行文时,需向秘书处呈送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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