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的人力资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行全员聘用制。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力资源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代表基金会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全体人员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其聘用、调配、解聘等手续由秘书长批准,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条  由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编制人员及岗位需求,报理事会核定、审批后,定编、定岗、定员。

第二章  员工试用、聘用

第五条  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秘书长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由办公室进行招聘。
第六条  凡需调入基金会的人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个人简历等相关材料,用人部门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七条  被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能力重新予以聘任。
第八条  基金会对所聘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被聘用的员工须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被聘用的员工,一律实行三个月的试用制度,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1)理事长,由理事推选,经理事会选举后上报主管部门批准;
(2)秘书长,由理事推选,经理事会选举后上报主管部门批准;
(3)各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长批准。

第三章  员工培训、进修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办公室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岗位培训、短期研修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自行参加培训、进修,费用自理。因工作需要,由基金会派出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十二条  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

第四章  员工调出、辞职、辞退、开除

第十三条  基金会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十四条  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两周内办完离职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六条  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十八条  员工正式办理离职手续之日起,不再享受基金会的薪酬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凡调出本基金会的员工,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辞呈,报送基金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后,由秘书长审批。全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任日期。

第五章  请假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总则(请假单详见附件)
为加强各类请假的管理,完善职工管理各项制度,保证各部门各项工作的有序运行,根据国家和上级机关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1)职工凡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根据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假期在1天以内,办公室主任审批。
(2)假期在2天以上(含2天),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副秘书长审批。
(3)各类请假按程序审批通过后,将请假审批表交给本部门考勤员,月末连同考勤表一并报送办公室。
(4)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确属特殊情况(急诊或突发事件)可先口头请假(仅限国内),返回后补办手续。
(5)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及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不按时办理销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病假
(6)职工请病假需有社区医院、卫生室或合同医院病假证明(急诊除外)。
(7)请假申请表和病假证明经审批通过后交给考勤员,在考勤月末同考勤表一并报送办公室。无审批手续的按照旷工处理。
(8)病假期满仍需休假者,须有续假证明并按照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得到批准,无续假证明和续假手续的按照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假
(9)职工有事请假,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岗。
(10)事假必须提前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先休假后补办请假手续(紧急或突发事件除外),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11)婚假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应在登记结婚一年内一次性休完,不得存假。
第二十四条 产假 哺乳期
(12)产假:
1.正常生产共给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13)哺乳期:
1.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每日给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院证明为体弱,女职工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3.每日哺乳时间只能当天使用,不得累计集中使用。
4.以上规定期限已过,超期未归者,按自动离职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假
(14)职工凭子女所在学校通知参加家长会的通知,给假半天。
(15)公派出国按期归国后,出国1个月及以上可休假1天,出国3月及以上半年以内的可休假3天;出国半年以上(含半年)可休假1周。
第二十六条 说明
(16)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需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17)婚假、丧假、探亲假不超期者,不影响各类工资津贴的发放。
(18)病假、事假、产假按照国家及上级机关规定扣除工资。
第二十七条、旷工及处理
(19)超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0)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旷工半天达到两次,累计旷工一天。
(2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天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其它
(22)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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