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的人力资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行全员聘用制。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基金会秘书长代表基金会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全体人员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其聘用、调配、解聘等手续由秘书长批准,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条 由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编制人员及岗位需求,定编、定岗、定员。
第二章 员工试用、聘用
第五条 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秘书长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秘书长批准后,由办公室进行招聘。
第六条 凡入职基金会的人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个人简历等相关材料,用人部门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七条 基金会对所聘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被聘用的员工须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被聘用的员工,一律实行三个月的试用制度,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1)理事长,由理事推选,经理事会选举后上报主管部门批准;
(2)秘书长,由理事推选,经理事会选举后上报主管部门批准;
(3)各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长批准。
第三章 员工培训、进修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办公室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十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岗位培训、短期研修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自行参加培训、进修,费用自理。因工作需要,由基金会派出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十一条 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
第四章 员工调出、辞职、辞退、开除
第十二条 基金会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十三条 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离职手续。
第十四条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五条 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十七条 员工正式办理离职手续之日起,不再享受基金会的薪酬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不得以基金会工作人员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三)积极维护基金会社会形象,不得以任何言论及行为损害基金会名誉;
(四)对基金会未公开的项目及相关需要保密事项具有保密责任;
(五)清正廉洁,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