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宗旨、章程,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维护基金会财产安全;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且资金的使用符合基金会的章程使命及捐赠者的意向。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基金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基金会各项具体管理制度按基金会章程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制定实施,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秘书长为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全面领导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对财务收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100万元(含)以下公益收支、50万元(含)以下行政收支由秘书长审批;100万元至200万元(含)公益收支、50万元至100万元(含)行政收支由理事长审批;200万元以上公益收支、100万元以上行政收支由理事会审批。
第四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岗位、出纳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收国家审计部门、独立会计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六条  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如遇到特殊情况,超过规定限额应报秘书长审批。现金日记帐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并保证库存现金与帐面金额相符。
第七条  业务活动中发生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由财务入账,出纳员对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注明款项来源,不得坐支现金,严格执行现金收支“两条线”。
第八条  现金报销时,经手人必须填写“支出凭证”,签字并经部门领导核批,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购买物品、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时,必须填写“借款单”,经部门领导核批后,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大额借款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人员准备现金,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十日内必须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时,要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情况送财务人员备案。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条  指定专人负责支票的购买、保管及使用,并建立支票登记,支票号码逐一进行登记。对已签发的支票,要及时催报注销,并定期核对。
第十一条  现金支票只适用于基金会提取的工资、备用金和补足现金库存限额。使用现金支票,必须由爱尔基金会秘书长审批签字方可到银行取款。
第十二条  凡支出金额在 2000 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特殊情况由秘书长审批。签发支票必须采取记名式,写明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用途、日期、限额,并及时进行登记。使用转账支票必须由爱尔基金会秘书长审批签字方可到银行汇款。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第十三条  过期、作废支票要按号订在原始凭证序号中,妥善保管,不准将支票乱扔乱放。
第十四条  对于外单位付来的转账支票,只能送银行转账,不能转让和流通。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使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由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并认真遵守执行有关财政部对发票的使用规定。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与捐赠人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附加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六章  捐赠款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适时向社会公布募得捐款的数量,公开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筹得善款的详细使用结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捐助者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救助项目,要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执行。项目完成后或年终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财务报表向理事会报告审查。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在实施过程中,将随国家政策的调整作出相应调整。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要求执行。
第七章  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培训费、办公用品、设备仪器的购置、水电取暖费用、家具的购置等由办公室制定用款计划,报秘书长审批,并在实施中负责审批报销。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一切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制度规定的内容。对于各项开支,经办人员要注意识别票据的合法性,大小写数字要相符、数据要真实、内容要完整、字迹要清楚、无伪造涂改、收款单位的签章齐全有效。
第二十五条  报销时,凡购买物品的,“报销凭证”要有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三方签字,并附原始购物清单。
第二十六条  购买物品须开具正式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资管理包括  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为:凡购买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均属于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视为低值易耗品。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及固定资产目录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采取由财务部总管与部门分管相结合的两级管理办法。即  固定资产由财务部统一造册登记,实行宏观管理;各部门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条  每年年终由财务部对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各部门做出计划报办公室汇总,经领导批准后再行购置。
第三十二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九条  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涉及由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他资产,此类资产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由秘书处监督实施。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及基金会管理的各类项目(计划)、专项基金等。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基金会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基金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基金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帐户。外币帐户包括外币货币、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帐户等,这些帐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帐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帐。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帐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各种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帐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基金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本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信息;
(2)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人(如捐赠人、理事会、监事会)的需要;
(3)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4)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5)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8)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9)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帐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基金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帐面价值;
(10)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1)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12)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人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人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  会计记帐应当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一条  基金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基金会的业务活动特点,可以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制度
为了加强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结合基金会财务开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日常办公经费申请审批权限:
(1)金额50万元(含)以内,由秘书长审批;
(2)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内,由理事长审批;
(3)金额10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审批。
第二条  项目经费申请审批权限:
(1)金额100万元(含)以内,由秘书长审批;
(2)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内,由理事长审批;
(3)金额20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审批。
第三条  报销办法:
财务人员必须依据经费申请批件和有关领导签批的有效单据办理报销手续,单位负责人、秘书长出差经其他领导人审批见(基金会财务报销暂行规定、基金会差旅报销暂行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网银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加强计算机上机管理,做到付款人员每人一台上网专用计算机,防止非网上银行操作人员上机。
第二条  网上银行一级操作员(出纳员),对拨付款计划的原始票据,要认真核对,杜绝付款手续不全的款项付出,并进行网上银行制单处理;二级操作员(会计)按照拨付计划对收款单位、帐号、开户行及付款金额大小写等进行审核,并且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复核指令授权。
第三条  出纳人员要对每天拨付的款项进行逐笔查询并确认是否交易成功。
第四条  要经常与银行取得联系,掌握网上银行业务的更新动向,对网上银行出现的故障做好记录,并及时报业务主管领导,以免造成业务受阻和经济损失。
第五条  要充分利用网上银行查询功能,掌握银行帐户的资金余额,要及时对帐,作到日清月结。
第六条  加强“U盾”的管理,由于“U盾”是登录网上银行的通行证,一旦丢失要及时通知银行挂失,并重新补办“U盾”。
第七条  网上操作员必须做好个人进入网上银行密码的保密工作,防止其他人员了解掌握密码,操作员每个月必须自行更换一次密码。
第八条  严禁转借个人专用的“U盾”让其他人代替上机操作,操作人员暂时离开工作台时,必须退出操作系统,取出“U盾”确保万无一失。
 第九条  熟知网上银行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网上银行的操作规程操作,避免交易风险。在网上银行出现故障,无法通过网上付款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拨付事宜。
第十条  本制度经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财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财务人员会计工作分工:
(1)认真审核票据,根据基金会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如实做账;
(2)按月、年定期出示反映财务状况的各种报表;
(3)接受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审查;
(4)尽可能的为领导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及财务分析;
(5)根据基金会章程管理及各部门预算,协助秘书长综合分析平衡年度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第二条  财务人员出纳工作分工:
(1)负责审核、编号、装订及保管各类凭证;
(2)负责基金会财务档案保管;
(3)负责日常财务报销;
(4)负责银行、税务等财务方面的工作;
(5)负责保管现金、支票、收据和财务印章。
第三条  出入库管理
(一)入库管理:
(1)购买的办公设备、接受捐赠物品、字画等物资基金会人员清点数量,对不便运输的仪器等可到现场验收取得物品的有效价值单据及凭证,根据数量价格开据入库单,交财务部门财务据此入账核算;
(2)对没有取得公允价值的捐赠物资,要登记造册,写明捐赠人、物品的情况交库管人员管理,待取得公允价值时再入账;
(3)“入库单”验收员、保管员均应签字。
(二)出库管理:
(1)资助时要办理“出库单”及相关手续,保管员凭“出库单”据实发货;
(2)已领出但尚未捐出的物资,应及时退回仓库,便于财务如实核算。
(三)库存管理:
(1)保管员应设置各种存货保管明细账,并根据出入库单进行账簿登记,经常与财务核对账目,实地盘点实物,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存放安全,保管员对存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对于所有存货至少要一年彻底清查一次;
(3)盘点时,对存货进行实地盘点,查找盈亏原因,编制盘存表,有关人员应在盘存表上签字,以示负责。
(4)财务部负责入库管理,办公室负责出库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财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会计资料档案要有专人负责,要定期收集、审查核对、分别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二条  会计账簿按年度立卷,立卷要按账簿的种类订卷。登记保管年限、记账人姓名。每年的账簿要加帖封面,并登记清册。
第三条  会计报表等资料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种类装订成卷,编有页号,加装封面,并登记清册,每年终了后 30日内存入到档案室。
第四条  对其他会计资料,如银行对账单,备查账簿,辅助账簿,有查阅价值的文件,财务报告及批示等,是分别装订成册,登记清册后一并归档。
第五条  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调阅手续,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方可办理。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未经批准不得复制。需要查账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带出档案资料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不得拆册,并要求限期归还。
第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需销毁时,由保管员登记造册,经秘书处批准后方可销毁,并注明要销毁清册的时间、经手人和批准人,档案销毁时应有财务人员监销。
第七条  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保管年限规定: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保存30年;
(2)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性账簿30年;
(3)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十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永久保存;
(4)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三十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保存十年;其重要文件契约要长期保存;
(5)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永久保存,移交清册保存三十年;
(6)对保管五年以上的档案,财务应办理移交档案管理手续,建立清册。移交时要一式两份,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并有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三方签字,移、接双方各保留一份,档案材料由档案管理员保存。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任何时候都要确保档案机密,保护档案的完整安全,非经法定手续和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经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基金会内部各部门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基金会的各项目活动完成既定的项目工作目标。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预算是基金会全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基金会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基金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目收入和支出、基金会项目成果及其项目分配等资金运作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基金会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条  项目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基金会可能形成现金收付的公益活动的预算,一般包括募资预算、公益项目支出预算、工作经费预算等,各部门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编制。
第五条  资本预算是基金会在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和债券投资预算。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会同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 “收入”和“业务活动成本”、以及“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预算初稿,经机构秘书处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各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控制方法原则上依金额进行管理,同时运用项目管理、数量管理等方法。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处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十条  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预算外的项目支出,应当报秘书长审批,按财务审批管理制度规范支付程序。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益项目预算,努力完成募资任务,实现工作经费预算指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基金会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4)基金会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法律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基金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基金会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基金会,以及与基金会同受某一法人控制的法人;
(2)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六条  基金会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基金会的发起人;
(2)基金会的全体理事、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席以上人员及基金会专职管理人员,包括助理总监以上职务人员;
(3)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七条  因与基金会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五 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为基金会潜在关联人。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
(2)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向基金会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4)有偿代理;
(5)有偿租赁;
(6)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许可协议;
(10)非货币性交易。
第九条  本协议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1)由基金会向关联人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2)关联自然人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自然关联人中的人员发放薪酬福利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十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1)涉及基金会理事、监事的诚信责任的关联交易要通过理事会表决;
(2)基金会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5万元(不含5万元)或在基金会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以上的,必须交由基金会理事会做出决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关联人在理事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3)基金会与不涉及理事、监事的其他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必须向理事会报告,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决定。
第十一条  理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当基金会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基金会管理、运营和建设成本的,理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2)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基金会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1)当事人在关联法人处任职或对关联法人有控股权的,该等法人与基金会的关联交易;
(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1)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2)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四章  特别约定
第十四条  在基金会全职工作的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薪酬福利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不受薪理事、监事受邀参加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以上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十五条  关联人向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十六条  与本基金会有相同控制人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联交易,常规项关联交易由理事会进行一次性授权,超出框架授权以外交易需提交理事会进行表决,所有关联交易都需要进行年度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对基金会、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基金会理事会。

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资产投机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二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第三条  基金会将投资规定为常规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公益产品主要包括出资或举办与机构使命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其他投资须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必须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
第四条  基金会对投资类型事先应做严密的调研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将较成熟的方案报送理事会或理事会同意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实施。投资理财坚持分散投资,分散风险的原则;投资理财的规模必须控制在基金会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第五条  资产投资的审批权限规定常规产品由秘书处审批;公益产品、其他重大投资活动由理事会审批。
第六条  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提供担保;
(2)借款给非金融机构;
(3)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4)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6)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七条  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八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第二章  受赠与捐赠资产管理
 
第二条  基金会接受资产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接受捐赠财产的种类包括现金、非现金,支票,汇票,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建筑物等有形资产和物品。以非现金形式捐赠的资产按有关规定公允价值计价入账。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用途的捐赠物资及财产,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和基金会公益项目。
第四条  基金会对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基金会严格履行协议,并将捐赠名单造册存档。
第五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章  财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1)资助贫困残障人群;
(2)支持贫困地区教育发展项目的支出;
(3)促进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
(4)根据捐赠者意愿,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有利基金会发展的支出;
(5)为筹集基金,开展对外交流等各项业务活动经费的支出;
(6)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行政办公经费、工资福利等经费的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由各部门做出计划报办公室汇总,经秘书长批准后再行购置。重大项目固定资产的购置需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或批准。
第九条  办公室管理职责:
(1)负责进行固定资产采购,控制固定资产采购成本;
(2)对固定资产购置、变更等进行记录;
(3)对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使用情况,查明有无丢失、毁损;
(4)审核固定资产是否符合报废和损坏。符合报废和损坏条件的,书面提出固定资产报废、损坏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进行实物处理和账务处理;
(5)对固定资产编号、登记,每年配合财务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条  固定资产核算:
(1)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设置;
(2)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财务核算;
(3)财务部每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和企业资源,积极筹措善款,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依照《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
第四条  基金会可依法向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捐赠单位或捐赠人,捐赠100万元以上可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可根据用途冠名,或用单位的名称、个人的姓名冠名。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之前,基金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爱尔基金会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
(2)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
(3)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为:签订《捐赠协议书》─设立专项基金(捐赠单位资金汇入爱尔基金会账户)─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签订基金会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报民政部备案。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所有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2)向捐款单位或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
(3)定期通过向捐赠方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5)充分尊重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6)按照捐赠协议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专项基金。
第九条  基金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爱尔基金会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基金会和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5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基金会的章程和专项基金的宗旨;
(2)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活动安排、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聘请人员担任其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管委会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同意后,确定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专项基金使用协议;
(3)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经基金会审核批准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由基金会授权专项基金办公室或捐赠单位组织实施的,基金会全程监督。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上一年总收入的比例,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和行政开支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严格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每年年底,基金会向捐赠方通报该基金余额。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基金余额。捐赠方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需由捐受双方共同协商后确认,原则上不高于10%。
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度应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财务报销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合法支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报销凭证要求:
(一)报销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原始发票或正规收据,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票据抬头、税号应填写正确;
(2)商品名称、数量、单价、财务专用章要齐全,国内购物商品名称要写中文;
(3)大、小写金额要一致、正确;
(4)票据上必须盖有收款单位印章,无印章的票据无效;
(5)必要的清单或说明;
(6)出具的票据应注明年、月、日。
(二)报销凭证丢失,须在1个月内由当事人向售货单位索取复印的单据,并写出书面说明,部门负责人和秘书长签字后报财务处,经财务处查账确认后方可报销。
第二条  报销签字要求:
(1)报销人须认真填写报销单,验收人按发票内容认真验收货物的数量、质量、金额等后签字;
(2)项目经办人、负责人须在费用报销单摘要一栏中注明项目名称预算支付,并签字认可。对不负责任的签字,一旦出现问题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3)报销只有亲笔签字有效,不得盖章或复印;
(4)各类经费支出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
第三条  其它要求:
(1)凡购物2000元以下,可使用现金付款;2000元以上须使用支票付款,特殊情况需报秘书长审批;
(2)差旅费借款及大额借款,需提前1天通知财务处;
(3)凡借款须在任务完成后10日内报账。前账未清的,停止办理该部门的借款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报账时,须及时向财务处说明原因;
(4)上年度发生的费用,支出票据最迟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报账,逾期不予办理;
(5)凡支付给个人的现金(如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均以支出证明单及个人签字的劳务费发放明细表为报销凭证。除个别人临时外出,可由他人签字代领外,其余均以本人签字为有效;
(6)凡购置办公家具、仪器设备等大型固定资产,报账时须有经秘书长批准的购物申请或预算、甲乙双方经审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付费清单以及使用部门签字的物品验收单等;
(7)基金会项目活动时支付由社会服务性部门提供服务所需支出的费用,包括场租、展板、投影仪等活动现场所需设备和仪器,各种业务服务费、劳务费以及由外单位承办的制作等费用,报销时须提供甲乙双方服务合同或协议书、各项收费标准以及付费清单,必要时应附该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
(8)各行政管理部门或项目经费报销时,应固定或相对固定专人管理经费报销、借款等事项;
(9)项目余款1万元时为暂停支付警戒线;
(10)电子发票须当月报销。
第四条  财务处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四为对外报账时间,星期五全天为内部账务处理时间,原则上不对外办理业务。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差旅费开支报销规定
 
第一条  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表
 
第二条  全体职工出差应有节约意识,合理安排工作,减少不必要支出。
第三条   秘书处(含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80元(包含:往返机场、车站、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及工作误餐)。
邀请嘉宾、专家及理事会成员(不包含秘书长)不发放出差补助,往返机场、车站、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及工作误餐费用根据票据实报实销。
秘书长、副秘书长可在出差期间本着节约原则宴请嘉宾,宴请标准不可高于200元/人。
第四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标准如下:(超支部分自理)
          费用类别
级  别
住宿费/人/天
会长、特邀嘉宾 800元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600元
其余工作人员 450元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参照(财税2016年71号)文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四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会长、特邀嘉宾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一等座) 一等舱 一等舱 凭据报销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一等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工作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特邀嘉宾75周岁以上参加基金会活动,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  项目活动邀请的嘉宾、专家及理事会成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订票、签转或退票费、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七条  项目活动实施地产生的项目接待费,原则上不超500元;项目活动为大型活动,产生的场租、会议、会议餐费等费用需提前上报秘书长审批,履行审批手续,附活动议程表、活动资金预算表和相关活动资料;
第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若未安排,则按照基金会出差标准规定报销。
第九条  职工因公出国、出境,按照财政部有关办法执行。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提交基金会出国审批文件及费用预算、外方邀请信及译文、会议通知(多个地点的需注明线路、地点等)及有效票据到财务处报销。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条  外事组团费用开支管理
(1)外事组团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根据出访计划,出国团组项目主管应按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有关标准,编制出访经费使用预算,报基金会秘书长审定后送财务部门备案;
(2)团组出访应严格按照组团外汇批件额度换取外汇,并指定专人办理外汇借出手续,负责外汇的管理;
(3)出国团组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4)按规定标准发给团组个人包干使用的伙食费、公杂费及零用费,需经领款人本人签字;不宜个人包干,由团组统一掌握使用的,需经团组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
(5)出国团组回国后,经办人要及时清理账目,经秘书长审核后,及时与财务部门结清账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结账时,要说明原因,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出差借款、报销的有关要求
(1)凡出差借款,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财务部;
(2)报销差旅费时,请先填好差旅费报销单,并将各类票据粘贴整齐,标注项目名称、事由、票据金额,并附活动议程及其他辅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项目活动资料等)以便结算时审核;
(3)出差人员在完成出差任务后7天内报销,不得无故延误。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基金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物资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和本基金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物资是本基金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药品、医疗器械、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玩具等物资。
第三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1)为贫困患者提供治疗需要的药品、医疗器械;
(2)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提供教学用品、图书、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玩具等物资支持;
(3)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其他资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物资。
本基金会不接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本基金会接收捐赠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写明捐赠物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五条 本基金会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数量须经捐赠人、基金会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
第六条 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本基金会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帐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物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1)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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